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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青林: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建立在不同国情基础上的各国政治制度,反映了各国的政治发展道路,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深深植根于中国土壤,体现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和客观要求,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制度保障。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这是我国政治制度区别于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也是坚持和完善我国政治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和政治准则。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把这三者贯穿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践的全过程,才能从根本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保证。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多民族的发展中大国,在这样一个国家里领导人民进行现代化建设,除了共产党没有任何其他政治力量具备这种能力。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品格,具有强大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只有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中国才能实现人民解放、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统一战线广大成员要自觉在政治上与中国共产党保持一致,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共产党同心同德、团结奋斗,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是反映绝大多数人意愿的民主,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着眼于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通过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要始终坚持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切实反映各方面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保障。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必须依法执政、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各项法律的实施。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确保人民民主权利不受侵犯,确保人民的意志和要求通过法律程序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二、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有机统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框架。必须充分发挥这四项制度在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功能,更好地体现我国民主政治的广泛性和包容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的政治结构、政治体制和运行规则,没有采用西方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原则,而是根据我国国情实行“议行合一”。表现在政治体制上,就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国务院作为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的司法机关,都由人大选举、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实践证明,我国实行的“议行合一”原则,具有很大优越性。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要始终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立法、决策更好地体现国家意志、维护人民利益,切实发挥人大在国家政权建设、国家事务管理、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执行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是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和政党学说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重大成果,是中国人民政治智慧和政治经验的结晶,具有历史必然性、伟大独创性和巨大优越性。这项制度以合作、参与、协商为基本精神,以团结、民主、和谐为本质属性,具有政治参与、利益表达、社会整合、民主监督、维护稳定等重要功能,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集中社会资源,形成统一意志。这项制度坚持尊重多数与照顾少数的统一,坚持广泛民主与集中领导的统一,有利于进一步把各种社会力量纳入政治体制,畅通和拓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使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更好的保障,使社会各方面的愿望和要求得到更充分的反映和实现,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要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合作共事,支持他们更好地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巩固和发展我国各政党之间民主团结、生动活泼的良好政治关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实现民族平等、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探索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过程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基本理论同我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的重大成果,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唯一正确选择。这项制度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制度因素和法律因素的有机结合,实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在民主基础上的高度统一。这项制度能够保障少数民族享有自治权利,广泛参与国家和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管理,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合法权益。要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决打击民族分裂活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最直接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城乡基层单位和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民主制度。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全国绝大多数农村和城市已进行了六次以上的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85%的农村建立了实施民主决策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90%以上的农村建立了保障民主监督的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组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等活动普遍开展。89%的城市社区建立了居民(成员)代表大会,64%的社区建立了协商议事委员会,不少社区建立了业主委员会,居民评议会、社区听证会等城市基层民主形式普遍推行。要继续促进基层民主的发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推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不断完善,帮助提高群众的民主素质和民主管理能力,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实现。

  三、坚持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自治民主、监督民主等民主实现形式的有机统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探索和形成了选举、协商、自治和监督等多种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为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提供了有效渠道。这些形式互相补充、相得益彰,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的要求,又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势。

  选举民主是人民通过选举、投票来行使民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参加选举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重要途径。我国实行的选举制度,保证每一位公民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同时任何人都不能在选举上享有特权。这一民主形式有利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人民真正选出自己了解、信得过的人民代表,保障各族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选举民主的程序和方法,完善选举程序,增强选举的透明度,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协商民主是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充分协商。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方面的伟大创造,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这一民主形式有利于实现最广泛的政治参与,能够广开言路、广求良策、广谋善举,在充分、民主、平等、真诚的协商讨论中达成一致。要把协商纳入党和国家民主决策的程序,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努力促进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要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让广大群众和各界人士敢于提出不同意见,真正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造成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自治民主是由人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治是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事情的重要民主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最具体和最生动的体现。这一民主形式能够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能够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对接,有利于巩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要正确引导和不断激发人民群众实行自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和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等基层群众自治,不断丰富自治民主的内容和形式,使之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

  监督民主是人民群众对公共权利和公共事务拥有监督权。监督是民主制度的试金石,是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途径。要通过努力,在我国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监督体系。要充分发挥人民民主的监督功能,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专门机关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使其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加强监督的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督实效,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四、坚持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原则方向

  我国政治制度要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进的前提下,遵循长期以来形成的重要原则,不断汲取新的时代要素、体现新的时代精神,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前进。

  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要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走出了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这条政治发展道路符合中国国情,能够为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提供根本的政治保障,对我国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起着方向性、规定性的作用。要充分认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大意义,全面领会其丰富内涵,准确把握其基本要求,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使这条道路越走越坚实、越走越宽广。

  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的新要求。只有使政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进程相协调,才能紧跟时代发展步伐、永葆强大生机活力;只有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才能受到人民拥护、得到人民支持。要科学认识和正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促进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完备的政治体制,使政治建设更好地体现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要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意愿,更好地代表和反映他们的政治诉求,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有序的政治参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新进展。

  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要吸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成果,但绝不照抄照搬别国的政治发展模式。人类政治文明成果是人类社会共同的智慧结晶,是丰富多彩、不断交融的。中国特色政治制度是在不断吸收和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过程中发展和完善的。要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善于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推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坚决抵御西方两党制、多党制和议会制的影响,绝不盲目效仿和照抄照搬西方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模式,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五、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中的独特作用

  统一战线作为最广泛的政治联盟,能够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增进团结、凝聚力量,为完成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中心任务提供强大的力量支持。统一战线在我国的政治制度建设和发展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作用。

  发挥统一战线在扩大有序政治参与中的优势,使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更具包容性。统一战线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尊重社会各界成员在信仰、利益和观念等方面的差异,通过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为社会各界提供了更加广泛、有序的政治参与形式和途径,从而进一步扩大我国政治制度的包容性。要准确把握统一战线广大成员的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通过各种民主形式,使社会各群体中个别、分散的意见、要求和见解,得到有组织、有秩序的表达,得到最大限度、最大范围的包容和吸纳,确保社会主义民主健康、有序发展。

  发挥统一战线在畅通利益表达渠道中的优势,使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更具有效性。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加强同各方面群众联系、充分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能够有效地把社会各界的利益要求反映到国家政治生活的各个层面,既反映多数人的普遍愿望,又吸纳少数人的合理主张;既接受支持的、一致的意见,又听取批评的、不同的声音,进一步增强我国政治制度运转的效率和效果。要进一步畅通下情上达和上情下达的渠道,使社会各阶层正当合理的利益诉求体现到党和国家的各项重大决策中,努力实现不同社会群体利益的统筹兼顾和总体协调。要发挥统一战线高度的社会整合功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促进各党派、各阶层、各群体和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使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势得到有效发挥。

  发挥统一战线在推进制度化建设中的优势,使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更具科学性。统一战线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密切相关,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统一战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贡献的重要方面。要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在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健全完善统一战线广大成员政治参与的制度和机制,及时总结实践中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并上升为规章制度,使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更加科学规范。

        (原载于求是杂志2008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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